致各货运代理:
根据最近的变化,开始从2011年2月24日海关的规定会对高价值包裹(海关价值超过100欧元),在发票上必须要说明国家的原产地。并要提供正本有签名和盖章之发票。否则会清关延误。
请注意,发票应有的项目
1。全面,正确的描述(不表示像一般项目说明«样本»,«备件»,等等)
2。原产地
3。净重量,数量,价格和价值(不要低估)
4。发票应严格对应的外壳。(请看副档)
5。航运术语(FCA, CPT, CIP, DAP))
6。运费(如果费用由托运人附)
强制性的发货人的授权代表签署发票并有公司印章。否则清关延误预期。
深圳市世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
2011-03-09


